时间: 2024-06-24 14:33:00 | 作者: 爱游戏娱乐
根据自2003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国务院《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为规范气瓶充装单位和瓶装气体用户及经销单位气瓶充装和使用行为,确保气瓶充装及使用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气瓶充装单位一定要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燃气充装企业还应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
二、气瓶充装单位对现有并已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气瓶,应当于2003年6月30日前,向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办理登记;新购气瓶,应当在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前或使用后30日内,凭气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检验合格证明,向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办理登记。
三、瓶装气体用户及经销单位只可以使用充装单位业已登记的气瓶。按照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瓶装气体用户及经销单位的自有气瓶,可由气瓶充装单位按气瓶市场行情报价和剩余使用的时间收购,转移气瓶产权,以避免资源浪费,维护广大新老用户和经销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气瓶充装单位理应当与瓶装气体用户及经销单位签订气体供应和气瓶安全使用管理协议(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运输距离不允许超出50公里)。充装单位有义务向用户更好的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干涉瓶装气体用户对充装单位的选择。用户使用充装单位提供的气瓶应当交纳押金。用户退户时,应向充装单位交还完好气瓶,充装单位一定要全额返还押金。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履行对气瓶充装和使用的安全监察职责,依法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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