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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遭起!绵竹此公司出售的液化石油气罐有“猫腻”

时间: 2024-05-23 03:35:33 |   作者: 新闻中心

  被告人黄某和老公王某一起出资建立一家燃气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主体业务是出售液化石油气,黄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实践操控人,徐某担任公司的日常办理业务。

  黄某购买了二甲醚26.35吨,并让徐某组织工人将二甲醚卸到公司的液化石油气罐内。

  被告公司对外以出售液化石油气的名义,出售二甲醚和液化石油气的混合气体合计13.02吨。

  被告公司将二甲醚私自充入液化石油气罐并对外出售,归于在出售产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其行为构成出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黄某、徐某作为被告公司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按照法令来追查相应的刑事责任。

  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都是风险化学品,两者都可燃,但两者的爆破极限不同,燃烧值不同,且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在日常贮存时需用到不一样的原料的气罐。二甲醚具有必定的氧化性,与液化石油气钢瓶所用的阀门密封圈会发生化学反响,从而导致阀门漏气,可能会发生火灾、爆破等严峻安全事故。此外,还会发生有毒废弃物,过度吸入会影响人体健康,因而国家明令禁止将二甲醚不合法增加至液化石油气储罐中作为燃烧剂运用。

  在这起案子审理中,市人民法院约请市住建局及相关企业代表全程旁听庭审,“零距离”了解案子审判流程、法令依据等内容,进一步提升了旁听人员法治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