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5个典型行政执法案例

时间: 2024-06-27 18:28:04 |   作者: 新闻中心

  近日,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本省近期应急管理领域5个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涉及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工贸等行业。

  2022年4月27日,海南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在对海口某饲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下列问题:一、在原料仓、粉仓、地下消防水池等有限空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二、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三、未按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海口某饲料有限公司限期改正,2022年5月23日罚款1万元。

  省应急厅警示,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具有中毒、窒息、燃爆等危险,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按规定开展有限空间辨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管理,避免作业人员发生安全事故。

  2022年12月2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区应急管理局对海口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其租赁的普通物品仓库内违规存放有56桶(每桶250公斤)二氯甲烷,未存放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该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海口某化工有限公司限期改正,2023年2月16日处以罚款5万元。

  省应急厅警示,二氯甲烷属于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与高浓度氧混合后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与明火或灼热的物体接触时能产生剧毒气体,应按规定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及阳光无法直射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中,远离热源、火焰,贮存区与人员密集区分开,限制人员接近。

  3月5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海南某公司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动火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不符合有关要求。

  3月16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海南某公司加油站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对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罚款0.75万元。

  省应急厅警示,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如果不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并采取比较有效的防范措施,很有可能会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2022年7月25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海南某化工有限公司储罐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储罐未安装高低液位检测报警安全设备,不符合有关要求。该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依据规定,责令海南某化工有限公司限期改正,2022年9月15日罚款人民币4.5万元。

  省应急厅警示,危险化学品储罐未按规范安装高低液位检测报警装置,存在冒顶、抽瘪等事故隐患。

  4月24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联合应急管理部门对海南某石料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在该公司采矿作业区矿坑内存在大量积水,没有设置有效排水系统,不符合有关要求,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规定。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依据规定,责令海南某石料公司限期消除事故隐患,5月31日罚款2万元。

  省应急厅警示,露天矿山具备汇集大气降水、地表径流和地下涌水的条件,大量积水将危害设备安全、作业安全,甚至破坏边坡稳定性,易引起大面积滑坡导致发生人员受伤或死亡事故。因此,在露天矿山全过程生产期间,企业一定要按规定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防排水。本案中海南某石料公司未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要求设置排水系统,致使采矿作业区矿坑内集聚大量积水,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记者 林鸿晖 编辑 邹宇)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