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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8日国新办就日本水饺中毒事件调查进展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

时间: 2024-09-22 22:02:22 |   作者: 行业新闻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欢迎各位出席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新闻发布会!今年1月底以来,发生在日本的水饺中毒事件引起各方关注,中国政府格外的重视此事。今天我们请来了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魏传忠先生、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余新民先生,向各位介绍日本水饺中毒事件中方调查进展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副主任、研究员王桂强先生,公安部首席刑侦专家、高级工程师乌国庆先生。

  对于日本发生的“饺子中毒事件”,中国政府格外的重视,十分关切日本消费者健康,衷心希望中毒人员尽早康复,同时迅速展开了全面调查。下面,我简要介绍质检总局调查情况:

  1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接到日方通过中国驻日使馆发来的通报后,格外的重视,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二)迅速成立了调查组,先后对问题批次留存样品、相邻批次产品、库存产品做了取样检测,结果均显示未检出甲胺磷。

  (三)责成天洋食品厂停止生产和销售,对其在日本的产品和正运往日本途中的产品予以召回。

  (四)对天洋食品厂的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出口等所有的环节进行了严密的核查,查看了该企业的录像监控资料,调阅了企业有关生产记录。

  (五)2月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组成工作组赴日,通报中方调查的进展,主动配合日方开展调查。工作组从日本带回的共10袋不同生产日期水饺样品进行仔细的检测研究,所有检测结果为,甲胺磷和敌敌畏均未检出。

  (六)该企业自1995年获日本农水省注册,并于2001年3月和2005年6月,两次通过日本农水省现场复查。该厂十多年来对日出口产品质量稳定。

  (七)2月4日,国家质检总局,河北省政府接待并积极安排日本政府派出的调查团前往天洋食品厂调查。为日方调查团在华工作提供了所有可提供的资料,尽可能安排日方需要调查的地点和设施。日方调查团在对公司进行了全面调查后表示:从调查情况看,该企业车间整洁、管理完善,未曾发现任何异常。

  (八)2月12日,我与有关人员,再次赴河北对天洋食品厂各环节进行了认真调查,我们的感受与日本政府调查团的看法完全一致:该企业管理规范,有关的资料齐全,所有的环节都没有一点异常。

  我们的调查的最终结果是:第一,该企业的有关产品,包括我工作组从日方带回的样品,均没有检出甲胺磷。第二,该企业管理规范,各个生产加工环节未曾发现异常。因此,我们大家都认为这次发生在日本的“饺子中毒事件”,不是一起因农药残留问题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而是人为作案的个案。

  我在这里再次强调,食品安全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希望中日双方尽快建立有关食品安全的长效合作机制,以加强两国间食品安全合作,促进两国经济贸易的健康发展。谢谢!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中国河北石家庄天洋食品厂出口到日本的饺子发生中毒事件后,中国政府及有关部门格外的重视。2月8日,公安部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调查工作,要求公安机关立即开展调查,查清事实真相,拿出负责任的调查结论。

  2月9日,公安部成立由刑侦局余新民副局长、首席刑侦专家乌国庆等侦查、毒化、痕迹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赴石家庄市,河北省公安机关迅速调集近百名民警,迅速开展了全面细致的调查工作。

  一、对原材料的调查。对该厂生产所用的蔬菜、面粉、肉类、食用油、水、调味品、外包装等原材料的生产、运输、存储、使用等所有的环节有无被污染或投毒的可能做出详细的调查,发现生产两批次有毒水饺所用主要的组成原材料来自于山东、内蒙古等6个不同产地。这些原料还用来生产其他批次饺子和四角包、牛冻、菜卷等产品。未曾发现投毒或混入甲胺磷污染情况。

  二、对生产流程的调查。水饺生产流程主要有:原材料处理,加工成型,蒸熟,冷冻,检查包装和装箱入库等。整个生产流程都是集体作业,相互监督并有严格的隔离制度。生产区域都设有监控录像,实时监控,而且生产时有质检人员现场巡视。未曾发现投毒或甲胺磷污染情况。

  三、对运送过程的调查。两批次有毒饺子均是在厂里直接装集装箱,由负责陆路运输的天津市立志货运有限公司司机、天洋食品厂仓库保管员、厂国际贸易部质检员共同铅封起运。集装箱到日本横滨、大阪后验货启封。未发现异常。

  四、对重点人员的调查。采取询问,与上级、同事座谈及外围调查等多种方式,调查包装、仓储以及包装材料存放等三个重要环节相关的55人与厂方有无矛盾、有无反常表现、有无接触甲胺磷的条件等10个方面的情况做排查,未发现有投毒嫌疑的人员。

  五、对有关物证的检验和实验。对饺子塑料包装袋进行渗透实验并对甲胺磷性状进行了研究分析。渗透性实验显示,在-18℃条件下(饺子在仓储、运输、销售时的冷藏温度),浓度分别为1%、10%、30%、60%的甲胺磷农药溶液,在10小时内均可以从饺子包装袋外侧渗透到袋内侧。

  六、与日本警方交流磋商。由于中毒事发现场、有毒饺子及有关物证均在日本,为查明事实线日,公安部派出由刑侦局余新民副局长率领的、由公安部首席刑侦专家乌国庆、崔道植等10人组成的工作组赴日本,主动与日警方磋商交流。日方未同意我方提出的查看现场、涉案物证、检验检验判定的结论的要求,也没有介绍物证提取、检验的全面情况。我们深表遗憾。

  调查结果证实,河北石家庄天洋食品厂生产管理严格,所有的员工必须持证上岗,进入生产车间的人员一定着工作服、消毒、戴头套,并有专人检查,很难将气味浓烈的甲胺磷带入车间;饺子生产的工艺简单,流程短,每道工序均为集体作业,相互监督,并有实时录像监控,在生产车间很难有人为投毒机会;出口饺子出厂即装入集装箱铅封运输,由日方在日本验收启封,未发现异常。

  由此中国警方认为,这不是一起因农药残留问题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而是人为的个案。经过全面、细致调查、实验,我们大家都认为,投放甲胺磷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可能性极小。

  我们衷心希望,中日双方能够真诚合作,协作调查,尽快查清事实真相,向两国人民做出负责任的交待。

  我有两个问题想问一下魏副局长、余副局长。日本警方说他们用精密仪器检查了甲胺磷农药中的杂质,证明这种引发中毒的农药并不是在日本生产的,并由此推断说甲胺磷在日本国内混入饺子的可能性很低。我们想问中方对此有何评论?有没有可能有人从中国或另外的地方违法购买甲胺磷后,又混入日本。有没有这样的可能性?谢谢。

  这个问题,问得很好,我来回答。29号我带专家组到日本,和日本警方面对面交换意见、磋商、交流信息,共同分析研究投毒到底发生在什么环节。日本警方拿出了他们的调查结论,他们都以为投毒发生在日本境内的可能性很低,或者说微乎其微。日本警方介绍这个结论的依据是:包装完好的塑料袋,没有破损、没有被打开,饺子袋的内侧有甲胺磷,他们经过实验,认为甲胺磷不能从外侧渗透到饺子袋里面。

  日本警方的第二条依据是,在日本国内没有甲胺磷农药,日本取到的样品是日本实验室用的纯品甲胺磷,没有杂质。他们在中毒饺子和有问题的包装袋上检验的甲胺磷有杂质。

  日本警方还提出第三条依据,三起中毒事件,两起发生在千叶,一起发生在兵库县。这三起中毒事件,两个地方大约相距700公里,这两批货物在运输的过程中,在日本本土没有交叉。

  对日本警方这个结论,我们当即提出了建议。我们大家都认为这样一个时间段他们下这个结论为时尚早。第一,调查还要深入;第二,试验还要进一步做,还要做得更科学、更客观;第三,对有关问题的调查还要进一步交流。但是非常遗憾,日本警方当天就向媒体公布了这个结论。

  关于甲胺磷农药能否从袋外渗透到袋内,我们实验的结果是可以从袋子外面渗透到袋子里面。

  关于实验的方法、实验的条件、实验的结果是否科学,这样的一个问题由我们物证鉴别判定中心副主任、研究员王桂强来回答。

  下面我介绍一下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饺子袋甲胺磷渗透实验的情况,我们公安部鉴定中心对天洋食品厂生产的13克重的“一口”饺子的饺子袋进行了密封状态下甲胺磷渗透实验。我们的实验根据结果得出,甲胺磷农药可以从封闭完好的饺子包装袋外侧以渗透的方式进入到饺子袋的内侧。

  为了使实验条件尽可能地与真实的情况相同或者是相近,以提高我们实验结论的价值,我们在实验设计上做了一些专门的考虑。我们用甲醇或水将甲胺磷农药稀释成60%、30%、10%和1%四个浓度梯度,分别涂抹在封闭完好的饺子袋的外侧,然后在零下18度的温度(饺子在仓储、运输、销售时的冷藏温度)中保存10个小时。然后我们打开饺子袋,用有机溶剂提取饺子袋的内侧,再用气质联用仪和气相色谱氮磷检测器(GC/NPD),气相色谱火焰光度检测器(GC/FPD)进行检测。

  我们的检测结果为,四个浓度梯度的甲胺磷溶液都可以从密封饺子袋的外侧渗透到内侧,实验所用的62个饺子袋的样本,有87%的袋子在内测检测出甲胺磷。我们的渗透性实验结果与日本警方的实验结果完全不同,我们也做了一些比较,看看到底是有什么差异,存在什么差别。我们得知,在检验的提取和检测的新方法方面,我们和日本警方的做法是基本相同的。

  但在以下四个方面,两方在做法上有较大的差别,第一是甲胺磷的剂型选择;第二是甲胺磷使用的浓度和剂量的选择;第三是选择包装袋的形式;第四,样品保持的门槛。我们大家都认为,我们实验条件的选择和设计更接近真实的情况,能够更好地反映实际情况。

  另外记者问到关于日本中毒甲胺磷杂质成份检验的问题,我们对这样的一个问题也进行了一些实验研究和分析。我们对饺子中毒事件的物证甲胺磷,也就是受害人食用的物证甲胺磷和我们提取到的样本甲胺磷,以及我们不难发现到的甲胺磷生产工艺流程,进行了检验和分析。最后我们得到以下结论:饺子中毒事件的物证甲胺磷含有的几种主要的杂质成份不能作为甲胺磷来源的判别特征。

  在中国警方与日本警方交流时,日本警方向咱们提供了饺子中毒事件物证甲胺磷的气质联用仪检测图谱,这个图谱可以显示物证甲胺磷主要含有的几种杂质成份,说明物证甲胺磷是非纯品的甲胺磷。在事件调查期间,我们物证鉴别判定中心用气质联用仪对石家庄市公安局提取的5个甲胺磷农药样本做了检验分析,这些样本甲胺磷都含有这几种主要杂质成份,但是从上述中毒事件里的物证甲胺磷,还有我们从样品甲胺磷检出的几种杂质成份,都是联合国粮农组织对甲胺磷产品规定指标范围内允许存在的杂质。这只能表明这些杂质是工业生产合成甲胺磷过程中常见的中间体或附产物。这些杂质在各国生产的甲胺磷工业品中都会存在,不能作为来源判别的特征。因此,从我们物证鉴定领域的应用原理来看,这些杂质成份的存在只能表明中毒事件中的物证甲胺磷是工业甲胺磷产品,不是甲胺磷纯品,不具备准确判别甲胺磷农药生产厂商的作用。关于这两个实验研究的基本情况我就介绍到这儿。

  刚才新华社记者提的第二个问题也非常尖锐,我在这里回答一下。在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各个国家高度开放的现代社会,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都不能承诺保障自己管理的范围内没有违禁品,这样的违禁品完全是从别的国家、其他的地区流入自己的国土。我不知道我的回答,这位记者是否满意?谢谢。

  我再作一下补充。关于以杂质来判断甲胺磷是日本生产、中国生产还是其他几个国家生产的问题,这是一个科学研究的问题。在这里我不想做过多评论,刚才余副局长和王主任已经就这样的一个问题做了很详细的介绍。我同意刚才余副局长的意见,古今中外,所有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行为,都不是直接暴露在外的,都是具有相当隐蔽性的。任何引发犯罪的可能性都存在,包括此次日本饺子中毒事件,也不排除会有人从其他几个国家和地区非法购买相关的农药带到日本的可能性。

  据河北省有关方面通报,2月15日,河北有关方面就查获了一起由日本的记者购买、持有、携带并试图运出甲胺磷农药的案件。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自2007年1月1日开始,不准甲胺磷农药在农业领域使用。自2008年1月1日开始,除非生产厂在没有完成出口供货任务的前提下出口供货,可以生产到2008年12月31日,所有生产、销售、使用、持有、运输甲胺磷的行为,都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我有两个问题请魏副局长回答一下,中国输日食品合格率是多少?日本输华食品合格率是多少?能否达到百分之百合格?第二个问题,现在日本担心中国食品安全的情绪日益高涨,您对此有什么看法?

  我们也注意到,最近因为“饺子中毒事件”的影响,日本消费者普遍担心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有很多人表示不愿意、不敢再购买中国的食品。刚才记者提的这样的一个问题很好,我也想借此机会,把中国出口食品的有关情况向大家做一个介绍。我就记者提问,主要回答中国输日食品的合格率和日本输华食品合格率的问题。

  中国政府历来格外的重视食品安全,有一整套严格的管理措施,中国出口食品从始至终保持了很高的合格率。2007年7月20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布,自中国进口的食品2006年的合格率达到了99.42%,是日本进口食品当中合格率最高的之一。而日本对中国的食品抽检率也最高,达到了15.7%。2007年根据有关统计,中国输日食品合格率达到了99.81%,而日本输华食品的合格率是99.37%。

  这些数据充分说明,中国的食品安全是完全有保障的,我也希望媒体朋友们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中国食品安全的状况。同时,我也再次重申,此次日本饺子中毒事件不是一次因农残超标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完全是一次人为的个案。

  饺子事件发生后,中国政府格外的重视,迅速展开调查,及时透明地公开调查情况。这就表明中国政府不仅要对中国人民的食品安全负责,也要对所有食用中国食品的消费者负责。中国政府之所以采取如此坚决果断的措施,一是体现我们对消费的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二是不希望因为个别事件影响中日友好的大局,损伤中日两国人民友好的感情。

  请问余副局长,您刚才发表的调查的最终结果,也就是你们调查结束的意思吗?你们认为这个案件完全是人为的个案,而且您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是不是能够理解为你们认为这个案件是在日本国内发生的呢?

  刚才读卖新闻记者提的问题很好,日本警方经过调查以后,下的结论是:在日本混入甲胺磷的可能性很低。我刚才宣布,中国警方经过调查、科学实验之后,认为在中国境内人为投毒的可能性极小。两国警方所下的结论都有自己的依据,但要看哪一个依据更科学、更客观、更可靠。我们都下了这样的结论,但事实真相并没有查清楚,两国警方不应该结束调查,应该逐步加强合作,互相支持,有责任共同把这件事情的真相查清楚,对两国人民作出负责任的交待。这件人为的事件,我们经过调查,判断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我并没有说发生在日本国内,这种事情的最终结论还有待我们彻底查清楚。谢谢你的提问。

  请问魏副局长,刚才您也提到希望中日双方尽快建立有关食品安全的长效合作机制,我想问一下,这个机制包含哪些内容?现在日方对我们提出这样的呼吁,有没什么反馈?谢谢。

  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正在积极地推进和日本厚生省建立食品安全合作的长效机制。合作的内容,我们大家都希望在人员、信息、技术交流、有关定期会议制度,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协作、联络点的建立等方面建立合作伙伴关系。2月2日,我赴日工作组向日方表达了这个希望。2月21日,我在会见日本驻华公使的时候,正式向他递交了《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与日本国厚生省关于食品安全的合作协议》文本草案。我们大家都希望能得到日方的积极响应,尽早签署这个协议。

  我有一个问题请问余副局长,有消息说日本警方对经销商发现的可疑饺子进行仔细的检测,在包装袋上发现了甲胺磷。另外一方面,经销商也将其中的两个包装寄回了厂家。我想问一下,这个是不是已经得到了日本警方的证实?另外我国警方是否找到了这两个包装袋,并且对其进行仔细的检测?谢谢。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在2月25日收到了石家庄市公安局向我们送检的两个饺子塑料袋。据送检单位介绍,这两个饺子塑料袋是因为表面有黏附物,由日本的进口商邮寄给天洋食品厂。这两个塑料袋送到公安部以后,我们已完成了关于甲胺磷方面的检验。我们用气质联用仪和气相色谱仪检测了这两个饺子塑料袋,检测的结果是,在两个袋子的外侧和内侧均检出甲胺磷,其中袋子外侧的甲胺磷数量远大于袋子内侧,袋子外侧和内测甲胺磷含量的比例关系支持甲胺磷从袋子外侧渗透进入内侧的可能。

  请问余副局长,有关拿到甲胺磷的途径问题,刚才你们说明引起这次饺子中毒事件的甲胺磷,也不一定在中国生产,有在第三国生产的可能性。中国警方怎么样看待获得甲胺磷的途径的问题,有没有线索?

  还有一个问题请问魏副局长,这次在千叶、兵库县发生中毒事件之后,日本又公布了不少中国制造的食品检出问题的事件。您刚才介绍中国向日本出口的食品比日本向中国出口的食品的合格率高,发现了这样一些问题,该如何解决才好呢?谢谢。

  我先回答这样的一个问题。你最近和我、和大家一样都在关注中国输日食品安全问题。最近连续两次质检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也回应了这样一些问题。我也注意到,最近一个时期,有中国出口的鲐鱼检测出敌敌畏超标,有中国出口的韭菜、虾仁韭菜包子检测出农残超标,从浙江出口的墨鱼天妇罗产品检测出有关农残超标的问题。

  这几个问题我们都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实,并且发布了有关消息,在这里你既然提出来,我们也做简要的回答。

  关于山东威海宇王公司出口的鲐鱼检测出敌敌畏超标的问题,宇王公司所采用的原料是丹麦进口的鲐鱼,在生产的所有的环节当中都没用敌敌畏。山东检验检疫局和威海检验检疫局一起应用最先进的检测的新方法和检验测试仪器,逐项对所有的产品做了检测,都未曾发现有敌敌畏超标的问题。

  日本香西物产一家经销商拿了两袋产品到一家民间机构检测,说含有的敌敌畏超标,就开始大肆炒作。我们大家都认为这一结果并没有经过日本厚生省复查。

  对山东仁木公司和清清仁木公司出口的韭菜馅包子和虾仁韭菜馅包子被检测出农残超标的问题,山东检验检疫局也认真仔细检查,也未曾发现任意的毛病。最近在2月22日,日本横滨检查机构进行了复核,检测结果是,所有包子产品并无超标。

  关于浙江出口企业出口的天妇罗产品被查出农残超标的问题,23号日本新闻媒体报道检出超标,24号日本进口机构又宣布,经过复核,所有的指标都符合标准要求,并没有超标。经浙江检验检疫局连夜组织检测,对所有的指标进行了检测,都未曾发现超标。

  最近日本生协又组织专人对这家公司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包括生产管理和生产加工的所有的环节,并对有关产品都进行了复核。得出的结论,认为这个企业管理规范,未曾发现任何异常,所有的产品符合日本的标准。

  在这里我想说明的是,最近一个时期,因为“饺子事件”,搞得大家对食品安全问题有点敏感。再加上有关经销商、进口商对有些检测结果,有些不客观、不公正,而且在公布的时候,有点不负责任。虽然最后及时进行了纠正,但对中国食品的不良影响、负面影响已造成了,对中国食品的损害已造成了。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方法,我想很简单。我想饺子事件,通过中日双方的共同调查,到今天大多数人应该有了一个整体的认识,应该回到一个理性的思维当中,回到一个正常的思维当中,不应该再被一些错误的信息所误导。

  另外,我们怎么样才能解决?一个是中日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密切的合作伙伴关系,有些问题通过定期的合作交流、信息互换,包括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沟通、协调、磋商、解决机制,通过这一些合作,来解决有关问题。事实上,多年来,中国和美国、欧盟等相关国家地区之间,都是依靠密切的合作机制来妥善地解决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同时,中国政府急需加大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与管理,建立从原料加工到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出口各个管理环节的无缝隙管理链条。同时,我们对出口生产企业也采取诚信管理的办法,对出口产品在国外被查出农残超标或其他不合格情况,我们实施退运、召回的办法,并对公司进行严格的检查,察觉缺陷后将进行认真整改。我们从始至终采取“红黑名单”的办法,向社会公布优秀企业和不合格企业的名单。有的企业如果在国外察觉缺陷,又没有及时整改,将被取消出口资格。同时,在国际惯例当中,贸易双方在出口和进口当中发生的质量不合格问题,都有贸易规则、国际约定来解决,这本来是一个很正常的问题。谢谢。

  刚才读卖新闻记者提出甲胺磷是否从第三国进入日本,由什么途径得到甲胺磷,我想原因是我的回答引起了误解。我讲的是,我们警察在调查事情真相的时候,应该遵循科学的思维方法,应该更加开放,要穷尽一切可能,不能以简单地一一对应的方式作出判断、得出结论。至于行为人怎样得到甲胺磷的,这要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有待我们查出事实真相,这个结果就清楚了,这个途径就清楚了。我不知道我的回答能不能说明问题。谢谢。

  我想对余副局长提问,我们今天听到中方的结论,投毒到底发生在日本还是中国?日本的消费者不能放心地食用中国生产的速冻饺子、速冻食品。中国以后将在哪几个方面进行调查?跟对方的警方在哪些方面做一些调查?谢谢。

  你刚才提出的这样的一个问题是两国人民,也是两国政府,特别是两国警察共同关心的问题。日本警方作出的判断和我们作出的判断都表明在我们自己的境内可能性很小、很低,日本的判断是很低,我们说的是极小。但两国警方都有责任加强合作、加强配合、坦诚交流、提供信息,下定决心、坚定信心、强化措施,对各种可能都要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一定要查明真相。对受害者也是安慰,对众多购买的人也是作出负责任的交待。至于说下一步工作怎么样开展?这是我们警察在调查活动当中的内部事务,在此不便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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