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1-02 09:22:36 | 作者: 快餐类
近三年前,山东潍坊诸城市舜王街道一厂房深夜偷排危废,产生硫化氢等大量有毒气体,导致4人死亡、3人重伤以及32人中毒住院。这起非法偷排危废案曾引起外界广泛关注。
2024年1月8日,澎湃新闻()从遇害者家属处获悉,近日,山东省高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了2名主犯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澎湃新闻注意到,事发后,在此次事件中直接偷排危废的王辉、陈涛、金曙光、崔琪、马刚等5人被提起公诉。2022年8月,潍坊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2名主犯王辉、陈涛被判处死刑,金曙光被判处无期徒刑,崔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马刚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王辉等5人,王辉等人的上家黄山等11人亦被追究刑责。2022年8月,诸城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山等11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刑期6年至2年3个月不等。黄山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目前,此案二审尚未宣判。
1993年出生的李宏宇,家住山东潍坊诸城市舜王街道箭口社区。靠开货车以及经营澡堂、理发店,李宏宇的父母养育她及妹妹、弟弟三人。
悲剧发生于2021年1月30日晚。当时,李宏宇不在家。据李宏宇的弟弟李航(化名)介绍,当日22时,他回房睡觉,父母和二姐也躺下了。次日6时许,他起床发现父母都倒在院子里,二姐也躺在床边的地上,叫了没有反应。他到门口,寻求邻居婶婶的帮助,让婶婶打电话求助。他和邻居婶婶回到家中,发现爷爷也倒在炕上,喊不醒。随后,他也感到呼吸困难,晕倒了。
李宏宇说,最初,大家都不知道怎么回事,只闻到空气中臭味,还以为是天然气泄漏。2021年1月31日9时许,她赶回箭口社区时,发现交警已经对道路进行交通管制,当时交警称有几率发生天然气泄漏而封路。
在这起事件中,李宏宇的爷爷、父母、妹妹等4人失去了生命,包括李航在内的35人中毒住院。后经鉴定,4名死者均系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中毒死亡,35人伤者中有3人属重伤。
案件材料显示,经调查,2020年12月25日,王辉、陈涛与李凯、毛德伟为非法获利,在不具备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共同出资租赁诸城市箭口社区丰昌机械厂院落,用于非法收集、存储、排放工业废液。2021年1月以来,王辉、陈涛先后雇佣金曙光、崔琪、马刚具体实施非法处置行为。
2021年1月29日,陈涛、王辉等人将含硫氢化钠的工业废液37.69吨,倾倒至诸城市丰昌机械厂院内地罐。在倾倒过程中,含硫氢化钠的废液与地罐内原有的酸性废液产生反应,致使在场工作的金曙光中毒晕倒,后经医生诊断为轻微中毒。当晚王辉将罐口用沙土封堵。
2021年1月30日晚,陈涛、王辉等人将一罐车含醋酸的工业废液至诸城市丰昌机械厂院内,并安排金曙光、崔琪、马刚将罐车内的工业废液直接倾倒至该机械厂北门的污水管口。1月31日凌晨,王辉、陈涛、马刚、崔琪、金曙光在明知含硫氢化钠和含醋酸的废液混合后会产生有毒气体的情况下,仍将上述废液排入该机械厂北门的污水管口内,致使两种废液发生反应产生硫化氢等大量有毒气体,并通过污水管网扩散,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
经鉴定,此次倾倒危废导致丰昌机械厂及附近区域的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损价值合计24062643元,所产生硫化氢气体导致空气环境损害,其大气环境损害额为44238.39元。
李宏宇表示,在事发前半个月,村民曾多次闻到有“臭气”,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过情况。
公开资料显示,工业废液是危险废物的一种,危害性较大。按照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危废应由环境执法部门监管,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危废处置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置。
1981年出生的王辉只有小学文化,曾做过塑料颗粒加工生意。被警方抓获后,王辉供述称,2020年,他看处理废水赚钱快,便找陈涛、李凯、毛德伟一起干,后由李凯出面租下丰昌机械厂,买了容积约30-40立方米的储存罐。后面,李凯、毛德伟选择退出。
据王辉介绍,为了招揽生意,他在网上发布信息,称有能力处理工业废水,发广告时配两张从网上搜的污水处理厂的图片。他们没资质,也知道处理废水违法,风险很高。遇到问有没有资质的客户,他就撒谎说厂子资质不让看,但能保证处理好废水。价格是客户自报,一般废水越混、味道越大,要价越高。跟客户谈好后,司机就用罐车把废水运过来,如果废水没什么味道,就直接排到厂门口的下水道里;如果味道比较大,不敢直接排,就先卸到储存罐转存,后半夜再用泵接上管子,把废水抽出来排到厂外的排水管道里。
值得注意的是,经过层层转包后流转至王辉等人的工业废液,除了来自山东省内企业,也来自上海、天津等外地企业。
案件材料显示,除了前述2021年1月29日及30日两次处置工业废液,2021年1月2日至1月28日,王辉、陈涛经人介绍,接收山东捷承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承制药公司”)产生的中3废液15车共计434.44吨,非法倾倒至诸城市丰昌机械厂外污水管口和诸城市枳沟镇等地,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经鉴定,捷承制药公司产生的中3废液为危险废物。
2021年1月27日,王辉、陈涛经人介绍,接收上海某公司产生的工业废液25.88吨,安排马刚将该废液卸至诸城市丰昌机械厂仓库内非法贮存。后部分用于冲洗污水管口以掩盖1月31日凌晨投放危险物质时产生的刺鼻气味。经鉴定,上海某公司产生的废液为危险废物。
2021年1月30日,王辉、陈涛经人介绍,接收天津某公司产生的含醋酸成分的工业废液约13吨,在安丘市石堆镇石人坡村北非法掩埋。经鉴定,天津某公司产生的废液为危险废物。
其中,王辉、陈涛参与非法处置全部危险废物473.32吨;金曙光参与非法处置捷承制药公司工业废液325.32吨;崔琪参与非法处置捷承制药公司工业废液244.67吨;马刚参与非法处置捷承制药公司和上海某公司工业废液共计87.22吨。
2021年5月,潍坊市检察院对王辉、陈涛、金曙光、崔琪、马刚等5人提起公诉。检方认为,王辉等5人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对环境造成污染罪。此外,2020年夏天,王辉为处理废物非法牟利,通过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3枚、公司印章5枚,还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
潍坊中院一审认为,王辉、陈涛、金曙光、崔琪、马刚明知所倾倒工业废液所产生气体具有毒害性,仍向公共下水管道内投放,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造成了四人死亡、三人重伤、三十二人中毒以及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难以处理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五名被告人还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其中王辉、陈涛、金曙光、崔琪为情节严重;王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五被告人所犯数罪,应予并罚。
潍坊中院表示,在投放危险物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共同犯罪中,王辉、陈涛均系主犯;金曙光、崔琪、马刚系投放危险物质的主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从犯,在对环境造成污染罪中予以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在所犯投放危险物罪中分工协作,均系热情参加,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王辉、陈涛的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大,罪责更为突出,应予严惩,陈涛虽有认罪表现,但不足以从轻处罚;金曙光、马刚、崔琪系被雇佣参与犯罪,虽有实行行为,但罪责比较小,可予以从轻处罚。
2022年8月,潍坊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王辉、陈涛被判处死刑,金曙光被判处无期徒刑,崔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马刚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王辉、陈涛、金曙光、崔琪、马刚分别被处罚金50.8万元、50万元、10万元、8万元、3万元。
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潍坊中院一审认定,王辉等5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宏宇及其弟弟物质损失142406.3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物质损失450628.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窦某某物质损失402125.9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物质损失1213807.19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王辉等5人不服一审判决,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数额认定准确。2023年12月12日,山东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诸城市检察院认为,捷承制药公司、淄博琛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琛博化工公司”)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捷承制药公司CEO、实际控制人⻩山,捷承制药公司副总经理李昆明,捷承制药公司生产车间主管王永桥,琛博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李斌,以及刘保峰、⻩永超、郭红军、王光明、刘彦、李凯、毛德伟等7人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于2021年6月12日向诸城市法院提起公诉。
诸城市法院审理查明,捷承制药公司于2011年9月20日成立,营业范围为医药制造、销售;医疗器械生产、销售。其在医药中间体的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和废渣等物质。2021年1月,为解决废水占用设备的问题,经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山、副总经理李昆明决定,在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安排公司生产部主管王永桥将其负责管理的生产车间产生的含有醋酸的工业废液(中3废液),以每吨450-500元的价格提供给刘保峰、黄永超处置。刘保峰、黄永超以每吨450元的价格提供给郭红军处置,并按照每车1000元提取介绍费。郭红军以每吨400元的价格提供给王辉、陈涛和李凯、毛德伟等人处置,并按照每车500元提取介绍费。自2021年1月2日至30日期间,王永桥将上述工业废液460余吨分16次灌装到王辉、陈涛联系的罐车内,运至王辉、陈涛指定的丰昌机械厂、枳沟镇等地后,由王辉、陈涛等人进行非法排放。其中,李凯、毛德伟参与非法排放三次,共计80.65吨,均非法获利4500元。刘保峰、黄永超、郭红军均非法获利10000余元。
琛博化工公司于2012年6月5日成立,营业范围为噻吩、硫氢化钠的生产、销售。琛博公司在噻吩的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会产生硫氢化钠溶液。自2019年以来,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李斌决定,多次将公司生产的硫氢化钠溶液提供给其他公司及个人进行处置。2021年1月28日,李斌在未审验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公司生产的37.69吨硫氢化钠溶液以0元的价格提供给王光明,同年1月29日,王光明将该车硫氢化钠溶液运往山东某公司进行销售时,因该车硫氢化钠溶液检测不合格被拒收,王光明将上面讲述的情况与李斌电话沟通,并要求将溶液拉回,后李斌向王光明转账28000元用于处置该溶液,王光明以13000元的价格将该车硫氢化钠溶液提供给刘彦处置,刘彦又以8000元的价格将该车硫氢化钠溶液提供给王辉、陈涛等人处置。
值得一提的是,刘保峰、⻩永超、郭红军、王光明、刘彦、李凯、毛德伟以及王辉、陈涛等人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22年8月,诸城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捷承制药公司、琛博化工公司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分别处罚金300万元,黄山等11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其中刘保峰、黄永超、郭红军等3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分别处罚金50万;李斌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处罚金30万元;黄山、刘彦等2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处罚金30万元;王永明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处罚金30万元;李昆明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25万元;王永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处罚金10万元;李凯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处罚金5万元;毛德伟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处罚金5万元。
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诸城市法院一审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宏宇及其弟弟的损失142406.3元,张某某的损失450628. 5元,窦某某的损失402125.9 元,张某某的损失1213807.19元,由捷承制药公司、琛博化工公司以及⻩山等11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4年1月8日,李宏宇向澎湃新闻表示,一审宣判后,黄山等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目前,此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