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9-27 13:30:45 | 作者: 快餐类
1.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背景是什么?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与每一位消费者息息相关,慢慢的变成了非常关注的焦点问题。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在为我们的生活增姿添彩的同时,也给我们大家带来了食品安全的新问题。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等在与食品接触时,其中的某些物质可能会部分迁移到食品中,进而影响到食品的安全。
为此,各国不仅对食品本身的质量提出了慢慢的升高的要求,同时对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安全质量上的问题也慢慢变得重视,同样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研究采用绿色包装,使用无毒无害的包装材料。在国际食品贸易中,各国制定的法规和标准为保障消费者健康,确保食品安全上发挥了积极正面的作用。但毋庸置疑的是,某些苛刻严格的规定对发展中国家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产品的市场准入产生了负面影响,特别是欧美等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制定的相应法规和迁移限量标准,提高了进口的门槛。这不但影响到食品接触材料向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而且因食品的包装材料问题也对相关食品向上述地区的进口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食品容器、器具、包装材料的市场占有率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同时产品的不合格率也逐年提高。因此,对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已经迫在眉睫。通过实施该项制度,可以轻松又有效规范市场行为,消除食品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促使企业在竞争中重视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的质量,从而提升整个行业的发展水平,促进市场之间的竞争健康发展。
近年来,人们对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的安全性越来越关注。国家质检总局针对食品安全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并实施了食品安全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强化了食品安全质量安全的监管。
近年来,由于食品包装中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残留过高,在食品中迁移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件屡有发生,给创建和谐社会带来诸多坏因。食品包装行业规模企业少,小企业多,造成产品质量和市场行情报价的混乱,已经严重危及到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包装的一项基本功能是保护内部商品的安全,保护功能不能打一点点折扣,然而,一些劣质的食品包装不仅没有起到保护食品的作用,反而由于包装本身不合格而污染了食品。
这些问题能否及时、有效的解决,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关系到质检部门的形象和地位。
因此,消除食品包装中的质量隐患,实施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对于加强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的监管,全面整顿有关产品生产企业,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劣质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危害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提升产品质量,具备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
2.在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领域,为什么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从塑料包装开始?
首先,塑料包装量大。从对全国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的普查情况去看,在整个食品包装中,塑料包装占54%。
其次,塑料包装面广。在各类食品包装中,塑料包装几乎无处不在,从鲜奶、豆浆、酸奶使用的包装袋,到各种食用油、碳酸饮料使用的桶或瓶,从袋装米面所用的编织袋,到各种方便面、小食品外包装,几乎所有的食品包装不能离开塑料的身影,可以说塑料包装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
第三,塑料包装安全性能最不稳定。塑料制品的高危害性和频发的安全事故,使其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显得很突出,因此选择塑料食品包装容器工具作为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的食品相关产品。
强制检验制度是指为保证产品的质量,要求企业在生产的全部过程和出厂把关时必须履行法律义务,实施很多类型的产品检验,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制品不准出厂销售的制度。这项规定适合我国企业现有的生产条件和管理上的水准,能有效地把住产品出厂质量安全关。
现有的强制检验形式主要有:生产的产品未经检验合格不得出厂销售;不具备自检条件的企业一定将产品送有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委托检验;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定期将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验证比对;企业对用来生产加工的原材料、添加剂、助剂等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来生产加工;发证时对申请公司制作的产品做检验;获证后依照《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实施的监督抽查;监管部门执法时进行的执法抽查等。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包括:
(1)对获证企业监督管理。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监督、定期监督检查、年度报告审查等。
(2)无证查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3)对发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查、检验、发证等各个环节的岗位责任制,严格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4)对审查机构的监督。对审查机构的监督主要通过对审查材料的审查、对实地核查企业的抽样复查、根据群众举的进行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检查审查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工作纪律三个方面。
(5)对发证检验机构的监督。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对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实施监管,通过查阅检验报告、组织开展比对试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等手段,切实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科学、公正和高效。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以下简称核查人员)是指在实施市场准入制度过程中,从事企业实地核查的人员,包括注册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注册高级审查员(以下简称高级审查员)和技术专家。核查人员对企业的实地核查主要是审查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企业管理是否符合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是否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核查人员掌握着生产企业能否获得生产许可的第一手材料,其素质的高低,决定着对企业实施实地核查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核查人员通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质,方可从事企业实地核查工作。对核查人员的管理包括培训、注册、晋级及监督等方面。
(1) 贯彻执行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受审查机构的委托,参加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及获证企业的监督抽查工作;
(3)服从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的领导,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严格遵守各项廉政纪律;
(4) 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不得擅自变更用人单位交办的审查任务;
(5)审查员在从事企业实地核查工作中,有向上级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及申诉的权利;
(6) 承担各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1)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2)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5)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6)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7)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8.申请企业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有何限制要求?
根据《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国家产业政策是在一定时期内,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实现社会资源合理配置,政府将特定的产业、产品及工艺装备等,分为鼓励、允许、限制、禁止等四种类型,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的政策措施。生产许可制度是质量监督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一种强制手段。国家产业政策所涉及的主要是限制、禁止类产品、工艺装备及落后生产能力等。申请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在生产中不得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新上的产品生产线。企业申请取证时,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要求:一是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情况;二是不存在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再批准该类型生产企业的取证申请,企业不得再从事此类产品的生产或者利用此工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企业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对企业的相关要求在产品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发挥国家利用行政手段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协调健康发展。
9.法律、法规对发证产品有其他规定的,实行生产许可制度有何相关要求?
根据《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由于生产许可发证产品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有些产品的生产除了实施生产许可制度管理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可能还有其他规定,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书。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在受理企业申请时要查验批准书。法律、法规对相关产品有其他规定的,将在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具体衔接措施,保证法律、法规的一致性。
企业申请是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启动阶段。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其启动权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言,表明了其拟从事某项活动的意向;就行政机关而言,引发了其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作出相应决定的义务。可以形象地比喻,行政许可申请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从事某项活动与行政机关依法许可其从事该项活动之间建立起了一座桥梁。也就是说,新办生产企业拟从事或已投入生产企业拟继续从事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加工活动的,就必须提出生产许可申请;不提出申请的,质检部门无义务对其审查,也不能擅自准许其从事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加工活动。
11.企业取得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应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加工的产品;
(2)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6)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以上条件是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准备过程中自我改进完善的方向和应达到的目标,其中3、6、7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按照相应产品的审查细则执行。
以上条件也是质检部门审查的依据,各级质检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
12.企业申请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时应准备哪些申请材料?
企业应按照下列要求准备以下生产许可申请材料:
(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
(4)企业生产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应提交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合格报告。
(6)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也可在企业实地核查时提交);
(9)产品审查细则中规定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就是为了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有权取得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为了便于行政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的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不仅其申请材料本身要真实,其所反映的实质内容也要真实,不能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同时,负责受理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得要求企业提交其他与申请生产许可无关的材料。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生产许可证主管机关经查实后,应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1年内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
(4)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3年内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
(5)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3年内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
(1)召开首次会议。企业实地核查时的首次会议由审查组全体人员及被审查企业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2)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实地核查时,审查员根据各自分工范围,依照核查项目和核查内容,对企业生产条件逐一进行详细的检查评价,逐一核对企业申请书填写内容,做好核查记录。核查工作主要依据是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和相关产品的审查细则。审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审查依据开展工作,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标准要求。
(3)召开审查组会议。企业实地核查结束,审查组召开审查组会议,会议内容主要包括:核对、确认核查记录,保证核查记录的完整性,统一核查意见,草拟核查记录和核查结论。有争议的问题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由审查组长确定,并做好会议记录,事后应书面报告审查机构。技术专家和观察员在审查组会议上可就核查工作发表意见,但对核查结论无表决权。
(4)与企业沟通。审查组在末次会议前就核查的不符合项、核查报告和核查结论等重大事项与企业管理层交换意见,为末次会议做准备。
(5)召开末次会议。末次会议由审查组长主持,重申核查的目的、范围、依据,通报核查情况,完成企业应核实、签字、盖章的手续。核查初步结论一般应当场确定,特殊情况不能当场确定的,以审查机构的书面通知为准。
(6)产品抽样。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抽样并封存样品。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核查工作终止。
审查组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核查工作,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核查程序。实地核查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对申证单元较多企业的核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16.申请变更或补领证书的企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或《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或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4)变更时,提供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17.企业获证后,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如何办理?
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按照通则、细则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生产许可。产品审查机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其发证日期以重新批准日期为准,有效期按原证书保持不变。但是,对因迁址等原因而进行了全面现场核查和发证检验的,其换发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自发证日期起3年。
获证企业增加产品单元、规格型号、产品升级以及集团公司企业与其所属单位一起取证的、获证后增加所属单位的,应按照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中需要重新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证书有效期不变。
企业增加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基地以及产品升级所需的材料由产品审查机构上报审查中心,主要有:
(2)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发文公布需要进行的补充实地核查要求、产品质量检验以及证书变更等规定。
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是指产品审查细则中具体规定的,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后在每年的监督检查中应重点监控的检验项目。检验项目本着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的原则确定。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书》后,企业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定期自行检验,并每6个月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验证比对,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比对报告》;企业不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应当每3个月送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报告》。